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 税 〔 2013〕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3〕5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决定在酿造食醋、食用酱油(行业代码1462)行业扩大试点,现对扩大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 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食用酱油、酿造食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山西省扩大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见附件2)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 2012〕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三、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并在 2013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外购的食用醋、酱油经调制、包装、贴标签销售,这部分非本企业酿造的食醋、酱油销售,不得按照核定的标准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外购的大曲,不得按核定的标准扣除豌豆、大麦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扣除标准表所列产品准确计算归集农产品耗用数量,并将核算方法或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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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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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山西省扩大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doc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